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大勞發〔2003〕65號
關于規范企業工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委、辦、局,中央、省、市直企業及各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工資支付,遏制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等法律、法規,現將規范企業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法和有關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本單位的規定或與勞動者約定的發薪日支付勞動者工資,逢法定節假日可提前或順延。實行全日制用工的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其它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不得不延期的不能超過下一個發薪日,延期超過下一個發薪日的視為拖欠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按照與勞動者約定或集體協商確定的崗位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
四、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建立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分配機制。企業經濟效益增長應適當上浮工資水平;企業虧損或經濟效益下降可適當下浮工資水平。
五、因企業生產經營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沒有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息工人員(放假休息待崗)和離崗退養人員(內退),用人單位應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用人單位與職工集體協商確定,但分別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的80%和90%。用人單位支付給息工、離崗退養人員的生活費,含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后,實際支付給息工、離崗退養人員的生活費,不得低于本市城鎮居民******生活保障線。
六、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必須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實行欠薪報告制度的通知》(大勞發[2002]35號)規定,向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償還已拖欠的工資。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須每月向本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一次,接受監督、監察直至償還完畢。
七、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工資3個月以內的,應當與工會或全體職工(或代表)進行集體協商確定償還時間,并征得工會或職工方同意;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的,應與職工協商簽訂償還協議,確保按期足額償還。除發生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無故拖欠:
(一)拖欠工資3個月以內,未與工會或職工方協商并征得同意的;
(二)發生拖欠工資超過3個月,未與職工協商簽訂償還協議或超過償還協議期限未償還的;
(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按規定報告,被勞動監察部門發現或勞動者舉報的。
八、用人單位2002年底前已形成的拖欠工資,2003年底前未按照《關于清理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大政發[2001]66號)和有關規定基本清欠完畢的,視為無故拖欠。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方協商同意簽訂了償還協議并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不視為無故拖欠。
九、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的,應在改制審批前償清,經主管部門認可確有困難的,應征得職代會同意簽訂償還協議,協議償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由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不按規定償還或不簽訂協議的,市政府有關部門不予核定職工安置費。
十、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并加發拖欠工資額25%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448號),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或低于市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足克扣或低于部分工資,并按克扣或低于額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下列情形之一為克扣勞動者工資:
(一)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低于與勞動者約定的或集體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的;
(二)未按照勞動法和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沒有執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考勤、獎懲等規章制度隨意扣罰勞動者工資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本通知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涉及的無故拖欠和克扣工資不重復處理。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實行即時監察制度。對無故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依據《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對不執行限期改正指令書的,下達行政處理決定并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用人單位不履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的,送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勞動仲裁部門對符合申訴時效的拖欠工資爭議案,依法進行仲裁。
十四、本通知從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